上海市第十三届运动会象棋比赛竞赛规程

2006-10-11 00:35:00 阅读:4176

上海市第十三届运动会象棋比赛竞赛规程
(成年组)

一、承办单位:上海市围棋协会
二、竞赛日期与地点:
     2006年10月14、21、22日
  上海市八中学(陆家浜路650号)
三、参加单位: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四、竞赛分组与项目:
(一)成年组:198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二)中学组:在校初中生、高中生
        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三)小学组:在校小学生
男子个人、女子个人
五、参加办法:
(一)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二)各组别、各队可报领队、教练各一名、运动员3男2女。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根据总则和《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凭《参赛证》参加比赛。
(四)每名参赛运动员须交报名费50元。
(五)报名办法:报名表一式二份由参赛代表团统一汇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本届市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出版的《象棋竞赛规则》及有关补充细则。
(二)按组别进行个人积分编班淘汰制,比赛轮次视参赛人数定。
七、录取名次、计牌、计分和奖励办法:
(一)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活动,办法另定。
八、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正、副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其他裁判员由本次象棋比赛竞赛委员会选派。
九、申诉和纪律:
(一)按照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执行。
(二)竞赛方面的申诉,必须在本轮结束后2小时内书面提出。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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