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一、特级大师(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大师(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棋士(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冠军。
(四)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二级棋士(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丙、丁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十六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冠军。
五、三级棋士(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丙、丁组二至六名。
(二)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乙组冠军。
(七)县级个人赛前六名。
(八)县级少年赛甲组冠军。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世界象棋锦标赛的成绩等同于全国个人赛成绩。
三、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区、县或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每年一季度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须将前一年批准授予的所有等级称号棋手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一、特级大师(国际级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冠军;
(二)三年内,两次获全国个人赛前三名;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二、大师(运动健将)
(一)全国个人赛甲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四年内,两次达到规定之胜率(见胜率表)。
三、一级棋士(一级运动员)
(一)全国个人赛乙组前十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
(三)全国少年赛乙组冠军。
(四)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二级棋士(二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
(二)全国少年赛丙、丁组冠军。
(三)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十六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甲组前六名,乙组冠军。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前六名。
(七)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冠军。
五、三级棋士(三级运动员)
(一)全国少年赛丙、丁组二至六名。
(二)四年内,在协会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十七至三十二名,计划单列市个人赛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少年赛乙组二至六名,丙、丁组冠军。
(五)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个人赛七至十六名。
(六)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少年赛甲组二至六名,乙组冠军。
(七)县级个人赛前六名。
(八)县级少年赛甲组冠军。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世界象棋锦标赛的成绩等同于全国个人赛成绩。
三、非各级正式比赛的成绩和未明确的名次,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称号的依据。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特级大师、大师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二、一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二级棋士由地区、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三级棋士由区、县或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每年一季度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须将前一年批准授予的所有等级称号棋手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棋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