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竞赛规程

2011-08-17 17:20:00 阅读:5461

      2011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竞赛规程
    2011-08-17 10:18:00 中国棋院在线
  一、主办单位
  中国象棋协会
  二、承办单位 
   句容市人民政府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10月15日至25日在江苏省句容市举行。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行业体协和经中国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参赛单位。
  五、竞赛项目 
   男、女个人赛。
  六、参赛资格 
   (一)2010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组前50名、女子组前40名棋手。
  (二)2011年全国少年赛男子、女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
  (三)中国象棋协会指定的有关比赛资格人选。
  (四)男子等级分在2450以上(含2450)、女子等级分在2250以上(含22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具有参赛资格。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五)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运动员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各队参赛棋手须为2011年度注册棋手。
  (七)参加男、女个人两项比赛的单位可报领队、教练各1人,参加一项比赛的单位可报领队或教练1人。
  (八)女子棋手因孕、产期不能参赛的,需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象棋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参赛资格一年。因其他原因不参赛的棋手,其参赛资格不保留。
  (九)报名后无故不参赛的棋手,将被取消2012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的参赛资格。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象棋协会最新审定的《象棋竞赛规则》,采用电脑编排。
  (二)男子组采用积分编排末位淘汰制;女子组采用积分编排制。
  (三)补双规定:参赛人数为单数时,由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棋手或由承办单位棋手补双。补双棋手计算成绩,不计算最终排名。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报名表(报名表附后),具体报名、报到事宜另行通知。
  (二)报名表须加盖当地体育部门或参赛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三)报名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四)报名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无效。
  (五)报名后不能参赛的棋手,须以书面形式申报,经中国象棋协会批准方为有效。
  (六)报名后无故不参赛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七)报到:参赛棋手请于开赛前一天向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者不享受大会收费标准。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子组和女子组各录取前8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遴选裁判长、副裁判长以及仲裁和部分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原则,遴选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竞赛辅助工作,并于赛前15天将裁判员名单报到中国象棋协会审核。
  (二)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经费和器材 
   (一)所有参赛人员一切费用自理,食宿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二)棋子、棋盘和棋钟须按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备齐,赛前由裁判长确认。
  十二、其他 
   (一)全体参赛人员的吃住须接受大会的统一安排,否则视为弃权。
  (二)组委会会议定于开赛前一天晚20:00召开,各报名单位须派代表参加,否则视为弃权。组委会会议召开时间为报到最后期限。
  (三)各队须选派优秀棋手、教练员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参赛人员须出席开、闭幕式。因故不能出席,需经协会批准。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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