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2010-05-06 18:35:00 阅读:1.1万

2010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各参赛队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2010年6月18日至联赛结束日,除赛会制外,每周三下午13:00开赛。

  四、参赛单位:

  获得2009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前十名的单位:湖北、广东、四川、上海、浙江、北京、河南、黑龙江、江苏、沈阳;

  获得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比赛升组资格的单位:煤矿体协、山东。

  五、竞赛项目:男子团体赛(甲组)。

  六、参加办法:

  (一)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比赛。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象棋协会审定的最新《象棋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双循环主客场制。

  (三)比赛用时:双方基本用时均为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

  (四)比赛计算等级分。

  (五)比赛计分办法:场分:胜方计3分,负方计0分,主队战平计1分,客队战平计2分;局分:胜方计2分,负方计0分、和棋各计1分。

  (六)先后手的确定:序号在前的队为主场队,主场队四盘棋执红先行。

  (七)名次计算: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的场分,以此类推,直至区分名次。

  (八)各队需在赛前20天确定主场城市,并书面报中国象棋协会。

  (九)中国象棋协会对各主场的筹备、比赛和宣传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请各队参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保证联赛的有序进行。

  (十)需要变更主场城市或本队有2名以上(包括2名)棋手因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参加重大比赛而不能出场需变更竞赛日程时,须于赛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是否予以变更,以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为准。

  (十一)每轮比赛结束后,棋手有义务应邀出席讲棋现场与观众见面并接受记者采访。

  八、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担任副裁判长、二级(含二级)裁判担任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并给予奖励。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0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万元 第六名:1万元

  (二)联赛前10名和2010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乙组前2名获得参加2011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

  (四)设“优秀主场”、“最高得分棋手”、“积极宣传奖”、“优秀裁判”、“优秀组织奖”、“优秀工作者”,评选办法另定。

  (五)其他奖项评奖办法另定。

  十、报名:

  (一)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5月16日。

  (二)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棋队,将给予停赛(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两年的处分。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三)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四)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二、请参赛棋手着正装参加比赛并出席与比赛有关的各项活动。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在中国象棋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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