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象棋个人赛竞赛规程

2010-05-06 18:32:00 阅读:1.2万

2010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16至26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行。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行业体协和经中国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参赛单位。

  四、竞赛项目:男、女个人赛。

  五、参赛资格:

  (一)2009年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男子组前50名、女子组前40名棋手。

  (二)2010年全国少年赛男子、女子14岁以上组(含14岁)各组冠军。

  (三)中国象棋协会指定的有关比赛资格人选。

  (四)男子等级分在2450以上(含2450)、女子等级分在2250以上(含2250)的棋手和象棋大师,具有参赛资格。每人交报名费300元。

  (五)无棋手参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行业体协,可报1名一级运动员以上棋手参加比赛,交报名费300元。报名时须交验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女子棋手因孕、产期不能参赛的,需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向中国象棋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参赛资格一年。因其他原因不参赛的棋手,其参赛资格不保留。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象棋协会最新审定的《象棋竞赛规则》,采用电脑编排。

  (二)男子组采用积分编排末位淘汰制;女子组采用积分编排制。

  (三)补双规定:参赛人数为单数时,由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棋手或由承办单位棋手补双。

  七、报名和报到:

  1、各参赛单位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报名表(报名表附后),具体报名、报到事宜另行通知。

  2、报名表须加盖当地体育部门或参赛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3、报名单位对其报出的领队、教练及参赛棋手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报名日期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无效。

  5、报名后不能参赛的棋手,须以书面形式申报,经中国象棋协会批准方为有效。

  6、报名后无故不参赛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赛资格。

  7、报到:各参赛棋手于赛前一天向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者不享受大会收费标准。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男子组和女子组各录取前8名。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裁判长、副裁判长以及仲裁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选派。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精干原则,遴选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并于赛前15天将裁判员名单报到中国象棋协会审核。

  (二)设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经费和器材:

  (一)所有参赛人员一切费用自理,食宿费用标准另行通知。

  (二)棋子、棋盘和棋钟要按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备齐,赛前由裁判长确认。

  十一、其他:

  (一)全体参赛人员的吃住必须接受大会的统一安排,否则按弃权处理。

  (二)组委会会议定于开赛前一天晚20:00召开,各报名单位须派代表参加,否则视为弃权。组委会会议召开时间为报到最后期限。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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