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惠州华轩杯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2008-03-29 09:57:00 阅读:7473

2008“惠州华轩杯”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竞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协办单位:广东省棋类协会、惠州市体育局
三、赞助单位: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
四、承办单位:参赛各主场队
五、参赛时间和地点:
2008年4月12日至联赛结束日,除赛会制外,每星期三分别在指定的主场举行。
六、参赛单位:
    上海金外滩、厦门港务地产、境之谷沈阳、广东惠州华轩、北京威凯体育、黑龙江大庆油田设计院、浙江慈溪波尔轴承、煤矿开滦股份、江苏、河北金环钢构、四川青城山-都江堰、湖北宏宇象棋队。
七、竞赛项目:
象棋男子团体赛。
八、 参赛办法:
     (一) 每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棋手6名(其中允许报女棋手)。每场上场队员4名。
     (二) 各队参赛棋手须为中国象棋协会注册棋手。
     (三) 参赛棋手在同一竞赛年度内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比赛。
九、 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2007年象棋竞赛规则(试行)》。
    (二)比赛采用双循环主客场制。
(三)比赛用时:各方均为基本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
(四)计算等级分
(五)比赛计分办法:
场分为胜2分、平1分、负0分;
局分为胜局2.5分、和局红方1分黑方1.5分、负局0分。
(六)先后手的确定:序号在前的队为主场队,主场队为三先一后。主场队确定后走台次。
(七)名次计算:场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胜局。
    (八)各队需在赛前一个月确定主场城市,并书面报中国象棋协会。
    (九)中国象棋协会对各主场的准备、比赛和宣传等均有明确的要求,请各队参照《竞赛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保证联赛的有序进行。
    (十)需要变更主场城市或本队有2名以上(包括2名)棋手因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参加重大比赛而不能出场需改变竞赛日程时,须于赛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是否予以变更,以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为准。
    (十一)每轮比赛结束后,棋手有义务出席讲棋现场与观众见面并接受记者采访。
十、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的工作:
    (一)各主场裁判长由中国象棋协会选派,各主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遴选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副裁判长和裁判员工作。
    (二)仲裁工作按《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三)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赛区、参赛队、裁判人员的赛风赛纪问题,按《赛风赛纪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录取前六名并给予奖励。
第一名:15万元  第二名:10万元  第三名:5万元
第四名:3万元   第五名:2万元   第六名:1万元
    (二)联赛前10名和2008年全国象棋锦标赛(团体)男子组前2名获得参加2009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的资格。
    (三)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
(四) 评选“优秀主场”,办法另订。
(五)评选“棋手战绩奖”。在联赛中出场次数不低于17局(含17局)的棋手有资格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六)评选 “新秀奖”。1985年1月1日后出生的棋手胜率最高者获得此奖项。出场次数不低于17局(含17局)的棋手有资格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七)评选“最佳构思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评选“积极宣传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评选“优秀裁判”,评选办法另定。
(十)评选“优秀组织奖”,评选办法另定。
(十一)评选“优秀工作者”,评选办法另定。
十二、报名:
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十三、器材和经费:
(一) 棋子、棋盘和棋钟须严格按照中国象棋协会器材标准准备。
(二)组委会将设立专项资金作为宣传补助费用。该费用的拨付视各队竞赛、宣传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扣罚。未完成全部竞赛任务的队不享受此款。
(三)报名后或参赛后退出比赛的队,将给予停赛两年(联赛、团体赛和协会主办的杯赛)的处分。
(四)各队在比赛期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均自理。主场负责大会裁判人员和竞赛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接待工作上,各队要以诚相待,互利互惠,为联赛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五)赛会制比赛期间,各队旅费、食宿费用自理。
(六)主客场制比赛,客队旅费自理,食宿费由主队负责。
十四、请参赛棋手着正式服装参加比赛和出席有关比赛的各项活动。
十五、本规程解释权在中国象棋协会。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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